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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缺陷汽车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02-17 08:44:50 云南省民族学会2076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质 检 总 局 局 长  支树平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徐绍史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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