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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9-03-22 09:53:50 云南省民族学会2862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陈 舜 副省长

副 主 任:苏永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 荣 省教育厅厅长

执行副主任:郑 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成   员:李联斌 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浦丽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杨谊群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陈 川 省公安厅警令部主任

熊 梅 省民政厅副厅长

齐金岭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 昆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丽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云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德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余蜀昆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杨德聪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和向群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杨建宏 省市场监管局副巡视员

伍 皓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正宁 省体育局副局长

杨 李 省扶贫办副主任

尚建明 省总工会副主席

赵攀峰 团省委副书记

农布央宗 省妇联副主席

戴 猛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柴红飚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

高利生 省残联副理事长

张新锦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丁中涛 云南大学副校长

武友德 云南师范大学副校长

省语委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承担省语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语言文字管理处处长李舜担任。省语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省语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能

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编制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调指导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进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和监督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工作规则。省语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或专家参加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省语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推进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要求,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履行管理和监督本地本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职责,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给予必要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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