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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8号

2015-09-02 17:47:49 丽江市人民政府34050

《丽江市特色新型工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丽江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丽江市特色新型工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丽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对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切实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决定》(丽发〔2008〕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特色新型工业化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丽江市特色新型工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市工信部门牵头审查、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特色新型工业化的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本办法所称丽江市特色新型工业化贷款,是指相应的银行、信用社(不含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融资平台)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贴息资金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坚持科学发展,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贴息资金支持要与我市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支撑项目。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贴息资金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和科学管理。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实施情况,审核、筛选拟扶持项目,并对获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市工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资金,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丽江市特色新型工业化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第八条 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和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贴息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九条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

(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含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建设、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四)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项目;

(五)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和软环境建设配套项目;

(六)中小工业企业项目;

(七)一年期以上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由企业申请,经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并出具证明的可视同固定资产贷款并按贴息标准给予贴息。

第十条 对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

(三)当年不能形成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或停建(缓建)项目。

(四)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高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记录差的项目;

(五)贷款额度低于300万元的项目;

(六)贷款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

(七)不符合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标准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标准:

(一)根据工业企业项目实际到位的贷款额,以相应的银行、信用社(不含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融资平台)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和贴息率计算确定贴息资金数额,贴息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工业项目贴息最高期限为十二个月,以上一年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据实计算。

(三)对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一次不超过300万元,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可以分两个年度进行贴息扶持,但两次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贴息资金申报,由申报单位向县(区)工信、财政部门申请,经县(区)工信和财政部门初选和现场核实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丽江市特色新型工业化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清单、银行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六)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银行取得的贷款企业信用报告;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审查及下达。市工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核实后,择优提出当年贴息资金支持建议项目,并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贴息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市工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联文将贴息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地县(区)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由县(区)财政和工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也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各获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在当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10前将所在辖区内获得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的推进情况,财政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以正式文件联文上报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工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工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实施,对于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贴息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逐级报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须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贴息资金,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贴息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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