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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

2015-09-02 18:06:01 丽江市人民政府46411

《丽江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丽江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丽江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杠杆拉动作用,做大做强高原特色农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地方经济实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制度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包括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现代农业林业庄园和其他规模化、标准化农业产业化经营者)所发生符合规定内容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采取“总量控制,比例贴息,据实核拨”的原则,即每年用于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的资金,不能突破年度内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标数,贴息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经审核无误后,据实核拨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贷款,是指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内容的贷款。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安排遵循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对带动力强、与农户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贷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贴息资金。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实行限额申报管理。每年3月底以前,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创新办、扶贫办等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当年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指南及各县(区)申报限额,指导各县(区)申报。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限于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基建和更新改造)、农产品基地、林产业基地、林木苗圃基地等建设贷款,收购加工所需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贷款不予贴息。同时适度扶持有一定规模、信用好、能带动农民致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享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限于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原料基地建设项目的贷款,对农户的其他贷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财政贴息的重点是农业和林业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业观光项目。优先扶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优先扶持对农户带动能力强并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优先扶持国家、省、市级评定的农业和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的确认,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市工信部门负责。

第九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与农业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农户多,核心技术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投资效益显著,对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财源建设贡献较大。

(二)贷款是2015年1月1日起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取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了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种养基地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了合法审批手续,已动工在建、竣工或投产使用。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已落实,财务核算符合规定,账务齐全,管理规范,贷款手续齐备。

(五)银行信用良好。

(六)符合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的规定。

第十条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和贴息率计算确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的最高期限为十二个月,以上一年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据实计算。一个建设项目、一个企业、合作组织、农户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对一个龙头企业一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一个合作组织一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一户农户一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贴息申请,并填报《丽江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1)。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一)银行贷款合同。

(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

(三)银行贷款到帐凭证。

重点核实银行贷款是否真实、资金投向是否属实、利息支付凭单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等关键环节。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对上报市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贴息资金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底前准确完整填报《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需提交的资料一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对逾期不报的项目,不再受理。对贴息资金汇总表填报不准确、手续不齐备、必备资料不完整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申报。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市财政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对审定的项目下达贴息资金指标文件。贴息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在贴息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凭相关资料在所辖地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按要求审核贴息对象、贷款项目、实际结息情况等。

第十七条 当年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的项目(包括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贴息,原则上不重复计发。

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中央、省、市支农专项资金当年已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提供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除追回骗取(套取)的贴息资金并追究责任外,以后不再受理该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的贷款财政贴息事宜。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贴息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县(区)下一年度申报贴息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议定后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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