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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5-09-09 10:05:20 云南省民族学会3444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

推进情况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推动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切实加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根据中央、省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楚雄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遵循全面公开、真实准确、方便监督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明晰责任相结合、宣传引导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广泛接受各级各部门、各族各界和社会公众监督,传递正能量,努力营造敢于担当、为官有为、真抓实干的干事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三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州人民政府年度既定的重点项目、重要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如“3个30”重点项目、20项重要工作、10件民生实事(简称“321”)等;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责任部门、责任领导、项目业主;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内容涉及的有关公示材料,由州直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提供,报州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后,送州政府秘书长签发,由州政府新闻办协调州内媒体公示。


第三章           公示方式、范围和时间

第五条  综合利用州内广播、电视、报纸、政务服务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公示,并逐渐推开,扩大范围,在政务窗口、中心广场公示栏张贴公示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具体由州政府新闻办统筹,有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  公示采取分批公示的方式进行。具体公示批次及公示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统筹确定。

第七条  公示原则上不限定范围,全面宣传、全面公开,鼓劲加油、推进发展,同时广泛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公示时间原则上以季度作为周期,每季度公示1次。具体公示时间为每个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头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公示。若有必要,可不定期适时公开。


第四章           公示情况处理及成果运用

第九条  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或反馈信息,由州政府督查室分类汇总后,分别交有关部门或县市责任主体进行回复和办理。

第十条  对因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导致重点项目、重要工作落实不力、推进缓慢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州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示内容涉及的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应州级部门、县市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作为部门、县市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和建议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及未尽事宜,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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