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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10-16 09:02:07 云南省民族学会329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保山市2015年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为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推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50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市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从注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继续精简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违反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及时衔接、无缝对接,确保落实到位。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全面清理和取消各县(市、区)、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对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完成市级政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同步开展县(市、区)、乡(镇)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协调做好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两级具有行政职权机构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衔接工作。研究制定规范政府部门证照管理的工作方案,清理规范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类证照。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在不突破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试点,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制;推行受理单制度,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实行限时办理;适时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三个标准”;依法公开审批信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坚持透明办理;探索实行审批绩效考核管理。

适时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收费服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探索建立中介超市,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二)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继续落实国家、省系列简政放权措施,全力抓好“接、管、放”工作,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进行清单式管理,由企业自主选择,收费明码标价。加快“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五位一体的市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市直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以及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纵向贯通。依托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企业网上申报,有关部门网上并联办理。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理程序。继续推行项目前期一次性告知、工作代办制、并联并行审批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同部门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职业资格和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制度改革

做好省政府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好我市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清理和取消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76号)规定,要求单位、企业按通知要求,及时核实本部门、本单位涉及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工种及人员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关后续工作。对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操作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从报名审核到发证确认一系列流程,层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把质量关,杜绝考试不严谨、走过场。严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对照国务院及我省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时取消我市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严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中央和省批准的项目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推进收费管理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要求落实省级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涉企省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开展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年检改年报等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有关制度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分阶段在全市全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实行“一照一码”改革,由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按照上级要求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大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构建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按上级要求落实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

(六)推进教育领域改革

建立规范的教育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严格控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创新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办法。

(七)推进科技领域改革

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保山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科技计划实施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建立科技成果库,完善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推动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推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服务、科技统计和监测职能,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企业发展的创新政策,定期进行政策跟踪和效果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推进文化体育领域改革

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出版和广播电视内容管理和制作机构管理,综合治理新闻报刊秩序,抓好图书质量专项检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进文化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打造系列保山特色文化品牌;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加快推动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综合效益考核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管理考核机制,探索政府采购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先照后证”“宽进严管”,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和布局要求,优化全市文化市场发展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全市体育部门完成由行政管理向提供服务转变,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将非政府形态社会体育组织纳入体育部门监管、扶持范畴,进一步发挥非政府形态的社会体育组织的积极作用。

(九)推进卫生计生领域改革

探索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切实加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事中和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推进市、县(市、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

(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审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保政办发〔2015〕59号)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制的统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政府及部门拟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改革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一)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整合,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大力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提高国有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力和影响力,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及转企改制。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机制。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行为。按上级要求配合建立全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统一的法人单位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法人单位业务应用平台。积极探索智能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一照一码”工程,促进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的重要信用信息的联通共享。

(十二)进一步强化改革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强化责任、积极跟进,搞好衔接、上下联动。要树立问题导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明确改革重点,推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地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加强改革进展、典型做法、意见建议的沟通交流。要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长远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对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大督查力度,对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抓住典型案例,推动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配合各项改革,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清理等工作。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事项进行专家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从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加强理论研究,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推进本地本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任。要切实提高推进改革的效率,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限期出台改革文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对主动作为的要激励,对落实不力的要问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务求有进展、有突破、有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协调联动、相互借鉴,勇于探索创新,敢于率先突破。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推动解决属于本地本领域的问题,协调小组各专题组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解决好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功能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整体推进。

(三)加强督促指导

市直各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要注重对各地改革的督促指导,搭建经验交流推广的平台,及时研究解决“接、放、管”和服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进改革扫除障碍。要加强对各级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考核,完善考评机制,切实推动各级政府职能转变,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加强舆论引导

要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改革举措的解读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附件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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