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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1-12 10:20:19 云南省民族学会77107

昆政办〔2015〕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精神,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交易服务为重点,构建覆盖全市的体系完善、功能完备、流转顺畅、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健全完善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障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农村资源市场化、资产股份化、产权资本化、交易平台化、融资多元化,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突出公益,服务三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强化服务职能,最大限度降低产权交易和农业融资服务费用,减少三农负担和发展成本,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各级政府承担推动和管理责任,引导、规范和扶持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工作运行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三)整合资源、稳步推进。注重实际、因地制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和资源,建设节约、集约型的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坚持积极稳妥、风险可控,推进产权交易、融资担保和信息管理统筹推进,不盲目建设、贪大求全。

(四)依法依规,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三、 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底,富民县、宜良县逐步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2016—2017年,其余涉农县区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到2017年,基本构建以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农交所”)为龙头,以县乡交易市场为基础,市县乡村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制度,提高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依托多级市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盘活农村资源资产,释放农民产权权能,推动农村各类产权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规范、有序、公平地流转交易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四、 市场体系建设

(一)定位和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市场主体,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可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实行一体化运营。交易市场一般应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与市场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经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

(二)组织架构。充分利用和整合泛亚农交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县区为重点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形成“四级联动、一体建设、分级交易、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1. 市级平台。扩大提升泛亚农交所服务功能和业务覆盖面,逐步成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的综合交易平台。当前,泛亚农交所作为市级平台,负责提供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鉴证制度及交易格式文本等,对县(市)区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汇总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和竞价交易系统,与各主管部门的农村产权信息数据库进行对接,实现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开发昆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移动客户端应用APP,提供实时、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组织召开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介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 县(市)区平台。各涉农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泛亚农交所分所,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一条龙”综合服务平台。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负责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委托管理、交易受理、资格审查、组织竞价、交易鉴证、产权变更、人员培训、项目推介、投资引导、项目融资等服务工作。

3. 乡镇平台。各涉农乡镇(街道)在为民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增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主要负责本区域内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核实、登记、上报、咨询及流转交易服务等基础工作,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纠纷调解,完成县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委托或交办事项。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人制度,在村(居)委会设立1—2名经纪人(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和交易的咨询引导。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特色化、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强化和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化的为农服务平台。

1. 基本服务。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2. 中介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经纪和中介组织会员制度,引导和规范社会经纪或中介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产权评估、资质评审、产权经纪、委托管理、交易策划、项目包装、项目推介、培训辅导等相关服务。泛亚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网站公布会员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3. 金融服务。与银行、保险及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导相关金融服务组织进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投资融资服务。金融部门要协调泛亚农交所和金融机构,制定程序、简化手续,实现“一条龙、一站式”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金融服务。

4. 争议调处。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分级交易情况,可向乡镇(街道)、县(市)区、市级产权交易市场和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5. 其他服务。利用网络平台,为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布各类农产品供求信息,为供求双方发布农村劳动力信息,形成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四)交易范围。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具体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创造条件提升农村产权、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原则上,各类农村集体产权、资产、资源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出面组织的交易,应在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公开、公平交易。鼓励农户、个人的产权交易通过农交所进行。

五、 运行与监管

(一)规范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实施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可直接或者通过经纪服务组织向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交易,一般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对外挂牌交易、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便民、便利、便捷”的原则,交易双方可协商选择交易市场,能在县乡办理的交易,交易手续应就地办结。

(二)统一管理。农村产权流转合同由各产权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全市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六统一”的管理模式运行,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终止、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产权无争议,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群众。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建立责权利联结机制,分级办理业务,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同时,联网对接省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

(三)强化监管。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探索建立风险警示等预警制度,建立成交鉴证及保证金、风险金等信用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要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后续监管,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造成土地损毁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昆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相关县(市)区也要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职责,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市、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住建、规划、科技、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权属确认、资格审查、产权查档、登记变更等服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具有公益性特征的交易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2015—2017年,市级财政每年专门安排适当资金支持交易市场筹建和相关系统开发、设计及品牌塑造。

(三)营造良好氛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推广成功案例、先进做法、成熟经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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