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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性质: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是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云南全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英文译名为:Yunnan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YNCBE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循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围绕党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云南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辐射中心目标,紧紧抓住云南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历史机遇,服务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为云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云南省商务厅。本会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A2—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⑴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政策信息,促进行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进行帮助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任务;

⑵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参与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本行业的战略目标、行业规则和发展方向;

⑶维护市场和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治和自律,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⑷开展行业数据统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咨询和服务;

⑸深入了解会员单位需求,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解决方案和相关公共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产品服务质量。

⑹收集整理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分析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发布和咨询服务;

⑺组织行业各类型的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⑻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⑼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⑴拥护本协会章程,赞成本协会宗旨;

⑵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⑶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⑷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⑸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⑴提交入会申请,填交会员登记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⑵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提交推荐信函;

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⑸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⑴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⑷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⑹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⑺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⑻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⑴警告;

⑵通报批评;

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⑷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⑴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⑵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⑶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⑷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⑸诋毁、诽谤分裂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的;

⑹冒用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⑴制订或修改章程;

⑵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⑷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⑸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⑹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⑺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⑻决定终止事宜;

⑼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届年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⑵会员代表大会不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1/5以上的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⑶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⑵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⑶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⑷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⑸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⑺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⑼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⑽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提前日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⑵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⑵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由秘书长签字确认。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确认备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10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向会员通报,并永久保存。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⑴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⑵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⑵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⑶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⑷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

⑵捐赠;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⑸利息;

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⑴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候选人1名;

⑵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候选人1名;

⑶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候选人10名;

⑷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候选人13名;

⑸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候选人52名;

⑹会员代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会员代表候选人156名;

⑺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元,会员不限;

⑻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⑴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⑵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⑶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收支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六十四条 协会会徽由“南亚东南亚地图组成的背景地图,重点突出显示云南省区位图和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英文缩写YNCBEA,意为云南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契机,为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为宗旨。

第六十五条 会徽由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大会会场、协会办公驻地和其他开展协会活动的地方可以使用;协会会员证书、会员名片、工作人员证件、信笺、信封、档案盒、资料盒、办公用品等一切相关宣传物品必须加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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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17-04-15 16: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