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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1-12 10:30:46 云南省民族学会78230

昆政办〔2015〕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昆明市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昆明市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护管理基础薄弱,防护措施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水质合格率偏低问题尤为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级关于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重要精神和安排部署,迅速扭转局面并努力实现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稳步提升,确保给老百姓提供优质干净的生活饮用水,保障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 充分认识提升农村饮用水水质的重要意义

水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事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显示,在发展中国家,80%的疾病是由不安全的水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造成的,妇女儿童受危害最严重。要减少疾病、拯救生命,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得到安全的饮用水。高氟、高砷、苦咸、污染等水质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群众身体健康,水量不足、季节性缺水、取水不便问题严重影响着群众的正常生活,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是农民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工作,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李克强总理和汪洋副总理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民生工作抓实抓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二、 目标任务

水质安全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内容,饮用水水质达标是饮水安全的重要检验和评判标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采取超常规和务实举措,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技术人员培训,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并强化日常管护,优化完善水质监测方案,提高水质检测质量,确保2015年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总达标率较2014年有较大提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及时喝上干净水。

(一)通过采取超常规措施和务实举措,2015年全市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总达标率较2014年有较大提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2016—2020年,全市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总达标率继续稳步提升,到2020年力争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水务部门)

(二)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辖区内9个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责任单位:西山区、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阳宗海)

(三)2015年底前,完成年初省级下达市、县农村饮用水水样监测任务。到2020年底,市级疾控中心力争达到监测106项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县级疾控中心力争达到监测40项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责任单位:卫生计生部门)

(四)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将每次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水务部门。(责任单位:卫生计生部门)

三、 工作任务

(一)建立负面清单。各县、区要组织发展改革、水务、扶贫、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辖区内各时期、不同投资来源渠道建设的日供水规模20立方米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配套、水质达标情况等,全面开展工作排查,分析存在问题,建立水质不达标工程负面清单,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实行销号管理。

(二)强化水源保护。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要求,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饮用水源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上的饮用水源于2018年底前划定水源区或保护范围;日供水规模20—200立方米的饮用水水源,全面落实编码管理,2020年前划定保护范围达90%。同时,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监管和综合整治,全面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并建立风险源名录,强化风险防范,坚决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农村饮水安全。

(三)分类整改提高。各县、区在全面排查和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和净化消毒设施配套完善。对具备净化消毒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工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措施限时恢复正常运行;对存在水质超标情况但尚未配套净化消毒设施的,以县为单位尽快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净化和消毒设施配套专项实施方案,并多方筹资于2015年开始实施配套。

1. 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2016年内净化消毒设施配套率达100%,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化管理改革和实施供水卫生许可管理。

2. 日供水规模20-200立方米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分类施策,遵循价廉质优、简便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逐步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到2020年配套率达到90%以上。

3. 今后所有新建、改扩建等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净化消毒等水处理工艺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

(四)检测中心建设。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坚持“县级统筹、资源整合、运行顺畅、发挥效益”的原则,各县(区)要全面担负起推进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和落实好场地、机构、人员和运行经费,确保水质检测中心于2016年正常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五)提升监测能力。贯彻《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监测抽样的代表性以及保障水质监测质量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优化监测工程布局,不断提升监测能力,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担负起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寻找职能定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科学作为。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时,要高度重视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配套完善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落实财政扶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确保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配套完善。水务部门要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源保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的频次,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并相对稳定监测项目;要加强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健康饮水。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导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开展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二)制定实施方案。为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各县(区)要统筹考虑,提前谋划,切实把水质达标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县为单位,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对项目管理、建设进度等关键环节制定时间节点,并提出明确要求,采取超常规措施,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今年水质达标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和“十三五”巩固提升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努力筹措或整合资金,加大农村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配套投资。采取水费计提、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和水质检测中心正常运行。

(四)积极推进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和水费计收。根据不同供水规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全面执行全成本水价,日供水规模200—1000立方米的供水工程要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成本水价,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工程,要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成本水价。

(五)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多角度、大范围、深层次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和健康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对喝生水危害性的认识,让群众参与到工程净化消毒的运行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增强群众安全饮水意识,营造“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安全饮水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加大水质监测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确保水质检测工作正常、高效运行,为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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