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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章程

2016-08-14 22:04:05 725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YNCB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围绕党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云南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辐射中心目标,紧紧抓住云南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历史机遇,服务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为云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云南省商务厅。本会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所在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⑴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

⑵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参与和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本行业的战略目标、行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⑶维护市场和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治和自律,加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⑷开展行业数据统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政务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咨询和服务;

⑸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公共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联合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和发布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

⑹收集整理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信息查询、发布和咨询服务等;

⑺组织行业各类型的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广网上创业,扶持小微企业;

⑻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⑼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护本协会章程,赞成本协会宗旨;

⑵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⑶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⑷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⑴提交入会申请,填交会员登记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直接吸收为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⑴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⑷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缴纳会费,否则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⑸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本会将予以公开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选举和罢免监事;

⑷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⑸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⑺决定终止事宜;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⑷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⑼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⑽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⑾审定协会会费、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

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⑷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⑸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期为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专职副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办事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5名。监事会监事长、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

⑵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⑶对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理事长执行协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且拒不纠正的,则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罢免相关人员;

⑷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⑸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捐赠、政府资助;

⑵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⑶利息;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⑴会员单位:¥100元/年;

⑵理事单位:¥1000元/年;

⑶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⑷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⑸常务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⑹理事长单位:¥60000元/年。

⑺会费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一次交清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和抵押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依法公开本协会负责人情况,秘书处资金使用,其他所有信息的披露,以及章程的认真履行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徽由“南亚东南亚地图组成的背景地图,重点突出显示云南省区位图和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英文缩写YNCBEA,意为云南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契机,为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为宗旨。

第五十条 会徽由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云南省跨境电商协会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大会会场、协会办公驻地和其他开展协会活动的地方可以使用;协会会员证书、会员名片、工作人员证件、信笺、信封、档案盒、资料盒、办公用品等一切相关宣传物品必须加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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