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8 16:52:22 民政部办公厅9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司、办公室),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26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二)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三、工作安排
(一)评估申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https://chinanpo.mca.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综合办公”中的“评估工作”,在线填写评估申报书。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评估申报书,并于4月15日前寄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二)实地评估。收到评估申报书后,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形成实地评估报告。
(三)社会评价。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委托有关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理事、工作人员等实施社会评价工作。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提交《党的工作领导机构评价调查表》,其他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初步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民政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四、有关要求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前4年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上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应整改完成。
(二)为加强对评估等级的动态管理,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根据工作需要抽选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4A及以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出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对其进行核查评估。
(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培育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社会组织自我完善、规范运行、作用发挥的重要途径。请各有关部门动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报名并配合做好实地评估、社会评价等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18日
联系方式:010-58124109
监督电话:010-58124099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标注“全国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