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09:48:41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78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重大事项联合审查办法(试行)》《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省工商联直属商会、机关各处室: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重大事项联合审查办法(试 行)》《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已经省工商联(总商会)第十三届42次主席(会长)办公会议、第8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6月16日
云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重大事项联合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云南省工商联所属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 门及党建指导机构的行业协会商会。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要人事、重要活动、大额资金使用、意识形态、资产处置、涉外交流等事前事项,以及涉诉涉案、造成负面影响等事后事项。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将党建工作要求贯穿联合审查全过程,落实党组织在商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和《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等有关规定。
3.坚持分级负责。实行分管领导负总责,组织建设处、非公党委牵头,挂钩联系处室协同配合的联合审查机制。
4.坚持民主决策。尊重商会法人主体地位,联合审查结果作为商会内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设立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对直属商会重大事项进行预审、把关和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工作职责
组织建设处:负责受理直属商会提交的申请事项,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拟定联合审查工作会议议程并组织召开会议。
非公党委:负责对直属商会负责人人选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情况及党组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法律服务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宣传教育处:负责对宣传工作进行审查,重点研判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和舆情等。
挂钩联系处室:配合牵头处室对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重大事项的执行进行全程指导和督促。
第三章 联合审查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审查范围与内容如下:
1.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换届或届中调整会长、副会长、党组织书记、监事长及秘书长等。
2.举办重要活动。包括节庆、论坛、展会、评选、表彰等。
3.形成重要决策。包括开办、转让、注销实体企业,设置分支(服务)机构,延期换届,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章程修改(制定)及收费事项,财产处置等。
4.开展涉外交往。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出国(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等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5.发生重大事件。包括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矛盾纠纷、涉诉涉案、行政处罚等,重点研究解决措施。
第四章 联合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与受理
直属商会应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如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商联组织建设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对已发生或形成的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牵头处室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需要联合审查的,按要求提交联合审查,不需要联合审查的,及时回复处理。
第八条 初步审核
组织建设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九条 会议审议
联合审查工作会议由牵头处室向召集人汇报后适时组织,遇紧急事项应第一时间召开。由直属商会负责人或牵头处室汇报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挂钩联系处室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或解答,最终形成联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结果反馈
联合审查会议形成《联合审查意见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后反馈直属商会。
1.审查通过的,商会可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如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
2.审查未通过的,商会需根据联合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涉及省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厅审批的事项,由省工商联在联合审查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直属商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联合审查通过的,省工商联将撤销联合审查意见,并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商联组织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理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理事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工商联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商会理事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商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持续推进商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确保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决策。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
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产生后,由理事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秘书长除外)、常务理事。理事会应当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充分沟通协调,积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会员监督,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理事会确有必要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委托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涉及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理事会要加强会议事前管理,完善会议召集、议题征集、服务保障等相关制度,提升会议质量,在召开理事会前,会议议题应当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建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要加强会议服务保障和沟通协调,提前征集议题,制发会议通知,联系协调理事会成员参会,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必要条件。
理事会会议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确保每名理事会成员平等且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进行表决,杜绝理事长(会长) 独断专行或搞“一言堂”。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因情况特殊需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召开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参与讨论、严格依规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应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派员列席,并认真听取列席方意见。
第五条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推选一名理事,理事不在该会领取薪酬,不得兼任该会监事。
第六条 除选举产生外,秘书长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具体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
第八条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再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九条 理事长(会长)一般应当作为该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工商联备案,由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或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 代表人变更事项;
㈢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㈤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㈥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㈦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
㈧领导该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㈩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执行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以及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制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财务管理、档案资料保管、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内部治理制度;
(十二)决定该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㈠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㈣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如下:
㈠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对该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㈢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㈣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㈠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㈡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㈢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㈤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㈥不从事损害该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㈦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该会的保密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㈧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数量超过150的,可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参选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㈡在该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㈢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㈣遵守该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㈤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除上述规定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㈡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㈢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㈣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㈠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商会理事会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时,应当就负责人建议人选征求该会党组织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由民政部门核准答复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㈢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差额选举的,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该会章程所规定的得票比例。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㈣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应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以加盖理事单位有效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该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或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需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 商会理事会届中免去负责人职务,应当提前 30个工作日向省工商联报告。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㈠负责人的调整;
㈡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 (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届期内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常务理事届期内超过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长(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该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名单;会议议程;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共同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妥善保管,备会员查询,会议档案至少保存30年。
第五章 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并执行好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将本指引中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纳入报告范围。对于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须及时召开党组织与商会管理层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没有设立党组织的商会,须听取省工商联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及省工商联非公党委的意见),并向省工商联报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商会党员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的党组织书记应参加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书记不在管理层担任职务的,应列席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引导监督商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科学决策。党组织为联合党组织的,由党组织书记或指派一名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没有设立党组织的商会,应邀请省工商联党建指导员或省工商联非公党委负责同志列席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工商联直属商会”是指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由云南省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或商会党建工作由云南省工商联非公党委管理和指导,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是指商会以下事项、活动:
㈠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及住所变更,制定修改章程、
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
㈡重要人事变动;
㈢举办包括“一讲两坛四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 报告会、研讨会和展会)以及评比达标表彰等在内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㈣重大公益项目;
㈤大额资金收支;
㈥重大资产配置、处置;
㈦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
㈧开展涉外活动;
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㈩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内部矛盾、外部纠纷或者诉讼导致本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十三)商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商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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