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15:10:37 云南省民族商会192
(于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及以下的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举荐,具体举荐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终止事宜;
⑸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⑹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或换届领导小组)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商会的表决事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类商会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