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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商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2024-12-30 15:13:59 174

(于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


第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⑷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⑸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⑹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⑺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会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五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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