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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024-12-30 15:19:06 181

(于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⑴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

⑵带领理事会执行本商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⑶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⑷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注意事项

⑴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商会领导职务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商会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执行。

⑵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商会兼职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商会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商会兼职问题>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文件精神执行。

⑶章程的修订及核准。商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商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商会开展活动的依据,并不得擅自发布。

⑷商会会费标准应在章程中载明,不再报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备案。

⑸商会须严格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执行。

此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汉贺红录入:汉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