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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商会监事会制度

2024-12-30 15:15:33 143

(于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选举监事长。

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

⑶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和行为。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⑷审核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本商会财务状况。

⑸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⑹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责任编辑:汉贺红录入:汉贺红